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4号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孔昭鑫,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巩家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良忠,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2016综合施工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争议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崂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2016综合施工服务合同》产生纠纷,被上诉人曾经诉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该案中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当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经一二审审理,二审法院作出(2019)鲁02民辖终129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并裁定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次,被上诉人仍依据《2016综合施工服务合同》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上诉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对其上诉请求及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周长亮
审判员 赵 鉴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