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行申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扬州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时海涛,主任。
原审第三人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铺集镇巩家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良忠,总经理。
***诉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2行终294号行政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已与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域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达成民事纠纷补偿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出于自愿,不影响和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之嫌,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山 莹
审判员 王修晖
审判员 李 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颖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