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331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95538X6。
法定代表人:张轩,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1栋,统一社会代码:91370200727805846T。
法定代表人:沙庆赛,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福州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88838G。
法定代表人:辛从初,经理。
被告: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巩家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7851356G。
法定代表人:胡良忠,经理。
被告:青岛域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巩家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59403973
法定代表人:曹梅,经理。
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胶州市扬州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281005161954D。
法定代表人:时海涛,主任。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市分公司、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域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敬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