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2行初135号
原告***,住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毕维准,市长。
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市长。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尚屹峰,经理。
第三人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巩家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良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志刚
审判员 李玉兰
审判员 高沛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赵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