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胶州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2行初135号

原告***,住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毕维准,市长。

被告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市长。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尚屹峰,经理。

第三人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铺集镇巩家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良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志刚

审判员  李玉兰

审判员  高沛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赵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