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281行初24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1号行政机关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005161823H。
法定代表人刘强,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尹成坤,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康,系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世伟,山东海金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1号楼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27805846T。
法定代表人沙庆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妮莎,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88838G。
法定代表人尚屹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妮莎,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铺集镇巩家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7851356G。
法定代表人胡良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妮,女,汉族,1992年2月24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青岛域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巩家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59403973。
法定代表人曹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妮,女,汉族,1992年2月24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系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域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管德志
审判员  刘婷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菲雪
书记员  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