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281行初201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扬州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81005161954D。
法定代表人时海涛,主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张瑞堂,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加红,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88838G。
法定代表人尚屹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妮莎,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煜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铺集镇巩家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7851356G。
法定代表人胡良忠,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域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铺集镇巩家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3959403973。
法定代表人曹梅,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胶州市分公司、第三人青岛煜恒泰刚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域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管德志
审 判 员 刘婷婷
人民陪审员 王全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菲雪
书 记 员 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