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892号
原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园丰村110号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蔡小幼。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磊,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雨冰,湖北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美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中山路374号一号教学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李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培源,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甜甜,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美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冰容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