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8042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昆山新开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3090***37G,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俱巷路9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山星辰易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P62YA8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31弄9号楼19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东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473X2,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通扬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昆山新开元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昆山星辰易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东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顾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