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卫国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621执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住址:贵州省江口县。
被执行人***,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卫国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江口县(2017)黔0621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口县净山展望双语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9,331.68元、滞纳金68,146.04元、利息(从2017年10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至履行完毕为止)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7年10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45.00元、执行费3,672.00元。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已受偿50000.00元,并请求撤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1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1执7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