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康贝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6104号
原告: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赤山东村潮田工业区华山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肖扶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桃,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I1481(仅限办公用途)(JM)。
法定代表人:何杰。
原告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春辉
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
人民陪审员  臧玉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