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和甘肃营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甘0102民初44号
原告: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肖扶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博,广东和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营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敏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611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书》,双方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跑道底料、跑道面料、稀释剂、环保催干剂、划线漆等材料,货品总价742070元。该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已支付货款285960元,剩余货款456110元于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合同到期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而被告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支付剩余货款,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甘肃营盘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州健诚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40061。66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240061.66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200000元;若被告逾期付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利随本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1元,保全费2801元,合计6872元,由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兰生
代理审判员  赵 丹
人民陪审员  马 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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