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29民初8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住所地泰宁县城关环城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856031138C。
负责人:颜志生,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何军助,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31832。
法定代表人:林增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严,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福建聚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场”2号楼四层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2605805232。
法定代表人:陈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严,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泰宁县柏雅金属材料商行,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松光花园*****号店面。注册号:350429600069084。
经营者:朱翠胜,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申请执行人):泰宁县多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环城路76号7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27930727Y。
法定代表人:肖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申请执行人):赖玉文,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5#、5a#楼9层1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5653870H。
法定代表人:郑育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张伟阳,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鸿达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6幢汇鑫大厦12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7393598P。
负责人:甘程林,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珍、郑丽萍,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城关和平中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57356025J。
负责人:严士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珍、郑丽萍,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道以北明发商业广场20幢1908-1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7026950X。
法定代表人:李清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江、肖历美,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福湾工业区台屿路长埕工业小区6号B座一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943823215。
法定代表人:张凤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富,该公司员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住所地福州市东门塔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5137L。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密彬,该中心职工。
被告(被执行人):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状元街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563387317R。
法定代表人:连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姬,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以下简称泰宁中行)与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福建聚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泰宁县柏雅金属材料商行(以下简称柏雅商行)、泰宁县多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娇公司)、赖玉文、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福建省鸿达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明鸿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宁电信)、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泉公司)、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厨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物探试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物探中心)、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霞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宁中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何军助,被告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兰、庄严,聚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严,柏雅商行,多娇公司,宏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阳,三明鸿达和泰宁电信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珍,漳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历美,佳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富,物探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密彬,丹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玉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宁中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款分配方案》,重新制定分配方案,确认建工公司、聚力公司、柏雅商行、多娇公司、赖玉文、宏盛公司、三明鸿达、泰宁电信、漳泉公司、佳厨公司、物探中心、丹霞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请求判令建工公司、聚力公司、柏雅商行、多娇公司、赖玉文、宏盛公司、三明鸿达、泰宁电信、漳泉公司、佳厨公司、物探中心、丹霞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泰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丹霞公司系列案件,于2018年10月9日制作了《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款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中确认建工公司在(2018)闽0429执823号中优先受偿4676477.12元、聚力公司在(2018)闽0429执301号中优先受偿2903593元、柏雅商行在(2016)闽0429执704号中优先受偿10560元、多娇公司在(2018)闽0429执788号中优先受偿281800元、赖玉文在(2018)闽0429执422号中优先受偿75915元、宏盛公司在(2018)闽0429执355号中优先受偿1899876元、三明鸿达、泰宁电信在(2017)闽0429执598号中优先受偿2245334.56元、漳泉公司在(2018)闽0429执2号中优先受偿6480142元、佳厨公司在(2018)闽0429执364号中优先受偿251454元、物探中心在(2017)闽0429执204号中优先受偿42831.08元。泰宁中行认为上述当事人不符合享有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条件,该财产分配方案违法,显失公平、公正,并严重损害了泰宁中行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泰宁中行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建工公司辩称,建工公司与丹霞公司签订的泰宁若九天创意文化区工程(二期)工程属于未完二期工程,工程尚未完成并不存在实际竣工验收。施工过程中因停工双方仅对未完工程阶段性交接,双方的施工合同关系并未解除及结算,实际合同解除并委托评估结算是在起诉后的案件审理阶段,上述事实在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故建工公司享有泰宁若九天创意文化区工程(二期)工程拍卖款项的优先权。据此,请求驳回泰宁中行的诉讼请求。
聚力公司辩称,泰宁中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款分配方案(不动产部分)》第五条已明确,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余款,在参与二次装修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承揽合同案件内分配,故聚力公司该部分分配款项并不是按优先权原则分配。据此,请求法院驳回泰宁中行的诉讼请求。
柏雅商行辩称,柏雅商行系承建丹霞公司的泰宁若九天中心酒店装饰星零工程,该工程在中心酒店东区装修范围内,柏雅商行应当在中心酒店东区装修拍卖款中受偿。为此,执行局作出的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多娇公司辩称,多娇公司承建的工程包含在土地使用权拍卖款中,多娇公司支持法院原判。执行局作出的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赖玉文未作答辩。
宏盛公司辩称,原分配方案是合法的,最大限度维护了工人的利益。
三明鸿达、泰宁电信辩称,驳回泰宁中行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其承担。《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款分配方案》中鸿达电子公司三明分公司、泰宁电信享有优先受偿权是正确的。
漳泉公司辩称,漳泉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已依附并融合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客观上无法分离,且对提高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具有显著的帮助作用,泰宁中行不享有足以排除漳泉公司在土地使用权拍卖款范围内优先分配工程价款的权利。故涉案执行分配方案据此进行分配合法合理,应当驳回泰宁中行的诉讼请求。
佳厨公司辩称,认同建工公司和聚力公司代理律师的意见;佳厨公司在起诉丹霞公司时并没有解除合同;佳厨公司与丹霞公司的合同内容中,明确约定了24个月的保修时间,佳厨公司与中旅丹霞的最终决算时间为2017年9月1日。佳厨公司起诉丹霞公司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并且在该合同存续期间佳厨公司还在备西区货品,故佳厨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驳回泰宁中行的诉讼请求,支持法院原判。
物探中心辩称,物探中心的装机检测费用属于工程款范畴,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局作出的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泰宁中行的诉讼请求。
丹霞公司辩称,对《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款分配方案》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出示了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建工公司与丹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7)闽0429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建工公司与丹霞公司于2015年3月1日签订的《工程名称为泰宁若九天创意文化区工程(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丹霞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工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2621986元;三、丹霞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工公司支付违约金(1.工程进度款违约金以9450202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工程款违约金以1262198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建工公司对其所完成的泰宁若九天创意文化区工程(二期)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1262198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建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2935元,由建工公司负担79176元,由中旅丹霞负担103759元。案件鉴定费用63899元,由丹霞公司负担(已由建工公司垫付,丹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聚力公司与丹霞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闽0429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一、聚力公司与丹霞公司共同确认:丹霞公司尚欠聚力公司工程款6428650元;聚力公司同意丹霞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二、聚力公司在工程进度款6428650元范围内对泰宁县若九天酒店房地产精装修工程(西区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56801元,减半收取计28400.50元,由聚力公司负担。
柏雅商行与丹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闽0429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柏雅商行与丹霞公司双方共同确认:丹霞公司尚欠柏雅商行工程款18898元;柏雅商行同意丹霞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工程款。本案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柏雅商行负担。
多娇公司与丹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8)闽0429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丹霞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多娇公司偿付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818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付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27元,减半收取计2763.5元,由丹霞公司负担。
赖玉文与丹霞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闽0429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赖玉文与丹霞公司共同确认:丹霞公司尚欠赖玉文装修工程款135856元;丹霞公司同意于2018年4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案受理费3417元,减半收取1708.5元,由赖玉文负担。
宏盛公司与丹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闽0429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丹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宏盛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4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分别以31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以3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每日1000元计算);二、驳回宏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896元,减半收取计20948元,由丹霞公司负担。
三明鸿达、泰宁电信与丹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7)闽0429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丹霞公司与三明鸿达、泰宁电信于2014年6月30日签订的《泰宁若九天中心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系统集成项目建设三方协议》;二、丹霞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鸿达、泰宁电信支付尚欠工程款2474061元;三、丹霞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二条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三明鸿达、泰宁电信对其所承建的泰宁若九天中心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尚欠工程款247406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丹霞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鸿达、泰宁电信支付自2017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247406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五、驳回三明鸿达、泰宁电信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194元、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11870元,合计48064元,由丹霞公司负担。
漳泉公司与丹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闽0429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一、丹霞公司尚欠漳泉公司工程款6480142元,丹霞公司同意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偿还;二、漳泉公司对其所承建的泰宁若九天酒店配套景观绿化、道路、停车场、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尚欠工程款648014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漳泉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161元,减半收取28580元,由漳泉公司负担。
佳厨公司与丹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闽0429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丹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佳厨公司支付欠款45万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以40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佳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650元,由中旅丹霞旅公司负担。
物探中心与丹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5)泰民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一、物探中心与丹霞公司双方共同确认:丹霞公司尚欠物探中心检测费人民币76640元;物探中心同意丹霞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款项。本案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丹霞公司负担;公告费200元,由物探中心负担。
泰宁中行与丹霞公司、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诺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嘉、邵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闽04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丹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中行偿还借款本金1.198亿元;二、丹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中行偿还借款本金1.198亿元相应的利息(该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198亿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相应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付款义务,泰宁中行对丹霞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泰房建字第××号《在建房他项权证》项下的在建工程、泰土地(2014)第290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付款义务,泰宁中行对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樟房他证QJ字第20142315-××号、樟房他证QJ字第20142668-××号房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和樟他项(2014)第53号、樟他项(2014)第60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丹霞公司追偿;五、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诺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嘉、邵洁对丹霞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诺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嘉、邵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丹霞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91354元,由丹霞公司、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诺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嘉、邵洁共同负担。
2017年11月30日,本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丹霞公司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南会村金湖库湾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经评估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103138940.8元。2018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丹霞公司位于泰宁县杉城镇南会村金湖库湾西侧酒店内的动产经评估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3503514元。
2018年10月9日,本院执行局作出“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款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确定如下:
(不动产部份)
涉及被执行人丹霞公司的案件共54件、其中劳动工资案件23件。
拍卖款:103138940.8元。
二、优先支付费用及劳动工资。
1、诉讼费:1069959.5元。
2、执行费:743908元。
3、过户费:5451629.74元。
4、评估费:81400元。
5、涉及到工人工资案件共23件:3007620元。
以上共:10354517.24元。
三、建筑工程款优先权。
不动产拍卖款共分为以下五个部份,并按五个部份分别行使优先权。(经两次拍卖程序价格下浮后,拍卖值为评估值的56%)
1、泰宁县杉城镇南会村金湖库湾西侧地块及A、B、C地块土地使用权,评估值79826663元,拍卖价为评估值79826663元×56%=44702931.28元。
2、中心酒店东、西区建筑物评估值65167693,拍卖价为评估值65167693×56%=36493908.08元。
3、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评估值26821946,拍卖价为评估值26821946×56%=15020289.76元。
4、中心酒店智能化系统评估值4009526,拍卖价为评估值4009526×56%=2245334.56元。
5、若九天旅游创意文化区1~4#在建工程评估值8350852,拍卖价为评估值8350852元×56%=4676477.12元。
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案件:
A:(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1、(2018)闽0429执2号:申请执行人漳泉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分析:配套景观绿化、道路、停车场、管网及其他配套工程项目包含在土地使用权内,漳泉公司在土地使用权拍卖价44702931.2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6480142元。
足额支付。
2、(2018)闽0429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多娇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分析:多娇公司建设工程内容为边坡喷草绿化种植、钢筋混凝土边坡施工,包含在土地使用权内,申请执行人多娇公司在土地使用权拍卖价44702931.2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81800元。
足额支付。
土地使用权拍卖款共优先支付6480142元+281800元=6761942元。
土地使用权拍卖款剩余44702931.28-6480142元-281800元=37940989.28元。
B:(中心酒店东、西区建筑物范围内)
无对中心酒店东、西区建筑物行使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案件。
C:(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范围内)
1、(2018)闽0429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聚力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分析:泰宁县若九天酒店房地产精装修工程即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西区部分)在评估报告的明细中单列评估价2200728元,拍卖价为2200728元×56%=1232407.68元。该款由福建聚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优先受偿。
不足支付,不足额6428650元-1232407.68元=5196242.32元。
2、(2018)闽0429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分析:酒店消防设备及安装工程项目包含在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中,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在尚欠工程款28653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足额受偿
3、(2018)闽0429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惠鸿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足额受偿
4、(2018)闽0429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分析:酒店C标段精装工程包含在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中,厦门全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尚欠工程款2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足额受偿
5、(2018)闽0429执59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分析:酒店东、西区暖通施工工程即空调通风系统、水系统、东区大堂地面采暖系统、生活热水主机系统工程项目包含在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中,福建中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尚欠工程款23162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足额受偿
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共优先支付工程款:1232407.68元+286532元+2746375元+2000000元+231624元=6496938.68元。
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拍卖余款:15020289.76元-1232407.68元-286532元-2746375元-2000000元-231624元=8523351.08元。
D:(中心酒店智能化系统范围内)
1、(2017)闽0429民初598号:申请执行人三明鸿达、泰宁电信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中心酒店智能化系统评估值4009526,拍卖价为评估值4009526×56%=2245334.56元。
分析:中心酒店智能化系统施工单位为申请执行人三明鸿达、泰宁电信,该案尚在审理,但申请财产保全,所以预留该款项。
不足支付。不足额2995044元-2245334.56元=749709.44元
E:(若九天旅游创意文化区1~4#在建工程范围内)
1、(2018)闽0429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建工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分析:泰宁若九天创意文化区工程(二期)即若九天旅游创意文化区1~4#在建工程。拍卖价为评估值8350852元×56%=4676477.12元。该款由建工公司优先受偿。
不足支付,不足额12621986元-4676477.12元=7945508.88元。
以上五个部份共优先支付工程款:土地使用权范围内6761942元元+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范围内6496938.68元+中心酒店智能化系统范围内2245334.56元+若九天旅游创意文化区1~4#在建工程范围内4676477.12元=20180692.36元。
四、税款:463447.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该案中抵押权发生在2014年,而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耕地占用税。
五、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拍卖余款:15020289.76元-1232407.68元-286532元-2746375元-2000000元-231624元=8523351.08元。在参与二次装修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承揽合同案件范围内分配。
1、(2018)闽0429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聚力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2016年施工)
标的额:6428650元-1232407.68元(已优先分配款)=5196242.32元。
2、(2018)闽0429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宏盛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施工)
标的额:3400000元。
3、(2018)闽0429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佳厨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4年-2015年施工)
标的额:450000元。
4、(2018)闽0429执422号:申请执行人赖玉文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5年施工)
标的额:135856元。
5、(2018)闽0429执620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欧朗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福建中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施工)
标的额:197000元。
6、(2016)闽0429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柏雅商行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施工)
标的额:18898元。
7、(2017)闽0429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物探中心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标的额:76640元。
8、(2017)闽0429民初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福建中旅客运有限公司、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诺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中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标的额:5778662元。(2014年-2015年施工)
以上案件需参与分配总金额:5196242.32元+3400000元+450000元+135856元+197000元+18898元+76640元+5778662元=15253298.32元
8523351.08元(可用于分配款)÷15253298.32元(申请参与分配总标的额)=55.8787%(分配比例)
每个案件申请人实际分配额
1、(2018)闽0429执301号:申请执行人聚力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2016年施工)
标的额:6428650元-1232407.68元(已优先分配款)=5196242.32元×55.8787%=2903593元。
2、(2018)闽0429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宏盛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施工)
标的额:3400000元×55.8787%=1899876元。
3、(2018)闽0429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4年-2015年施工)
标的额:450000元×55.8787%=251454元。
4、(2018)闽0429执422号:申请执行人赖玉文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5年施工)
标的额:135856元×55.8787%=75915元。
5、(2018)闽0429执620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欧朗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福建中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施工)
标的额:197000元×55.8787%=110081元。
6、(2016)闽0429执704号:申请执行人柏雅商行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5年施工)
标的额:18898元×55.8787%=10560元。
7、(2017)闽0429执204号:申请执行人物探中心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标的额:76640元×55.8787%=42831.08元。(42825元+零头6.08元)
8、(2017)闽0429民初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福建中旅客运有限公司、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诺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福建中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标的额:5778662元×55.8787%=3229041元。(2014年-2015年施工)
六、中国银行泰宁支行抵押权优先权。
(2017)闽0429执731号:申请执行人泰宁中行与被执行人丹霞公司、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诺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嘉、邵洁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泰宁中行抵押权优先权金额:拍卖款103138940.8元-优先支付费用10354517.24元(诉讼费、执行费、过户费、评估费、工资)元-优先支付工程款20180692.36元-税款463447.33元-支付其他参与二次装修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承揽合同案件工程款8523351.08元=63616932.79元。
分配方案还对动产拍卖款作了分配。
上述分配方案送达泰宁中行等54个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丹霞公司后,申请执行人泰宁中行于2018年10月21日对此方案中不动产部分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通知,建工公司、聚力公司、柏雅商行、多娇公司、赖玉文、宏盛公司、三明鸿达、泰宁电信、漳泉公司、佳厨公司、物探中心、丹霞公司对泰宁中行的书面异议提出反对意见,并同意本院执行局作出的“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款分配方案”。为此,泰宁中行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庭审中,泰宁中行对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在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范围内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5个案件无异议,仅对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拍卖余款:15020289.76元-1232407.68元-286532元-2746375元-2000000元-231624元=8523351.08元,在参与二次装修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承揽合同案件范围内分配的8个案件有异议,并保留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其他异议。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漳泉公司、多娇
公司是否在土地使用权拍卖款44702931.2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漳泉公司和多娇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已依附并包含在土地使用权内,客观上无法分离进行评估拍卖,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估拍卖,提高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本院执行局依据已生效(2018)闽0429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漳泉公司在土地使用权拍卖款44702931.28元范围内足额优先受偿648014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多娇公司在起诉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生效(2018)闽0429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也未作判决,但本院执行局基于上述理由,确定多娇公司在土地使用权拍卖款44702931.28元范围内足额优先受偿281800元,并无不当。
关于聚力公司、宏盛公司、佳厨公司、赖玉文、柏雅
商行、物探中心是否在中心酒店东区二次装修拍卖余款8523351.08元范围内按比例享有优先受偿的问题。
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评估值26821946,拍卖价为评估值26821946×56%=15020289.76元。本院执行局依据5个已生效案件调解书,确定该5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在中心酒店东、西区二次装修拍卖款15020289.7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共计6496938.68元,对此分配方案,泰宁中行无异议。虽然聚力公司、宏盛公司、佳厨公司、赖玉文、柏雅商行、物探中心和另外2个未提出反对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起诉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本院执行局鉴于二次装修工程均是由上述8个申请执行人施工,泰宁中行仅对在建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确定上述8个申请执行人在剩余中心酒店东区二次装修拍卖余款8523351.08元范围内按比例优先受偿,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另外,虽然(2018)闽0429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仅确认聚力公司在西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本院执行局考虑丹霞公司审定聚力公司总的工程价款为9994830元,而西区评估价为2200728元,拍卖价仅为1232407.68元,因此确定聚力公司在西区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在东区再按比例优先受偿并无不当,且其他7个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
三、关于三明鸿达、泰宁电信是否在中心酒店智能化系统拍卖款2245334.5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2018年10月9日,本院执行局作出“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款分配方案”时,三明鸿达、泰宁电信与丹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但三明鸿达、泰宁电信对中心酒店智能化系统拍卖款2245334.56元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995044元,为此,本院执行局作出对中心酒店智能化系统拍卖款2245334.56元予以预留的决定,并无不当。且该案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7)闽0429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明鸿达、泰宁电信对其所承建的泰宁若九天中心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尚欠工程款247406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款不能足额优先受偿所欠工程款。
关于建工公司在若九天旅游创意文化区1-4#在建工程
拍卖款4676477.1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若九天旅游创意文化区1-4#在建工程系建工公司所施工,已生效(2017)闽0429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建工公司对其所完成的泰宁若九天创意文化区工程(二期)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1262198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执行局据此确定建工公司在若九天旅游创意文化区1-4#在建工程拍卖款4676477.1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院执行局作出的“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款分配方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泰宁中行请求撤销《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拍卖款分配方案》,重新制定分配方案,确认建工公司、聚力公司、柏雅商行、多娇公司、赖玉文、宏盛公司、三明鸿达、泰宁电信、漳泉公司、佳厨公司、物探中心、丹霞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50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继忠
人民陪审员 邱模清
人民陪审员 黄以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丁 鑫
书 记 员 黄雅超
附:
判决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