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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民终1108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5- (2019)闽0429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驰公司于2019年7月3日以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 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3元,减半收取2761.5元,由上诉人福 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修晓贞 审判员  吴振泉 审判员  阙 斌
书记员  舒乔弘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