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民终1108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5-
(2019)闽0429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驰公司于2019年7月3日以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
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3元,减半收取2761.5元,由上诉人福
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修晓贞
审判员 吴振泉
审判员 阙 斌
书记员 舒乔弘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