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执1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20幢1908-1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7026950X。
法定代表人:李清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凯,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婧婧,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3民初2355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46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执行费68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网络资金、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尚有机动车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但无不动产。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依法扣划***名下账户内款项1351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对外投资股权,本院已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办理冻结登记手续,但目前尚无法对该部分股权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闽GG××××号车辆,本院已委托外地法院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办理查封登记手续,但目前因未控制到该车辆,故尚无法处置。
3、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拟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但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至今未能实施。
5、本院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603民初2355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阳江**
审判员 蔡 媛 媛
审判员 杨 宝 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萌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