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7民初1380号
原告: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台溪村黄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AM2Y447X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20幢1908-1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702695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被告:***,女,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沙县。
原告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元,减半收取计690.5元,由福建三明市众恒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官 泓
书 记 员 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