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贺居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民初8813号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滨河路东森海玉波苑1A商务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9586045395D。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尧,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英,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居强,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英,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保国,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贺绍选,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贺阿利,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李炎超,男,194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贺冠军,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贺进举,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181ME2058717K。
法定代表人:贺传林,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居强、贺保国、贺绍选、贺阿利、李炎超、贺冠军、贺进举、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疑难,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庆文
人民陪审员  周爱娟
人民陪审员  马春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