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喻义一巷附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8456449N。
法定代表人:段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明,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远,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3274677L。
法定代表人:陈道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诉人安徽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百力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百力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55元,减半收取10977.5元,由安徽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刁元战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邰永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