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扶祖洪、古蔺县黄荆镇八节洞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8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大巷子超群商贸广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喻如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洪,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蔺县黄荆镇八节洞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黄荆镇八节洞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董博,村主任。

被告:古蔺县黄荆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黄荆镇桂花社区桂花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徐克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杰,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祯棋,四川问一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蔺县黄荆镇八节洞村村民委员会、古蔺县黄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需重新做工程造价评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6元,减半收取4473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聂富军

人民陪审员  沈昭明

人民陪审员  蔡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林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