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8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大巷子超群商贸广场5号楼。
法定代表人:喻如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洪,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蔺县黄荆镇八节洞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黄荆镇八节洞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董博,村主任。
被告:古蔺县黄荆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黄荆镇桂花社区桂花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徐克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杰,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祯棋,四川问一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蔺县黄荆镇八节洞村村民委员会、古蔺县黄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需重新做工程造价评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6元,减半收取4473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聂富军
人民陪审员 沈昭明
人民陪审员 蔡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林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