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天化麦王阜阳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6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大巷子超群商贸广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068951742F。
法定代表人:喻如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泸天化麦王阜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符阳街道滨江路上段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3TR9N8F。
法定代表人:李周。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泸天化麦王阜阳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川0522民初2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泸天化麦王阜阳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2022年3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以及车辆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泸天化麦王阜阳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合江榕山支行(账号尾号为5159)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被申请人四川泸天化麦王阜阳环保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G××××、川EF05Z7汽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