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天化麦王阜阳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667号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大巷子超群商贸广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068951742F。
法定代表人:喻如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泸天化麦王阜阳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符阳街道滨江路上段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3TR9N8F。
法定代表人:李周。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泸天化麦王阜阳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泸天化麦王阜阳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为:PZDM20225105000000001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泸天化麦王阜阳环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