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20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吴江,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古蔺镇大巷子超群商贸广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068951742F。
法定代表人:喻如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儒发,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如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川0522民初32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如坤价值100万元的财产。”2021年8月13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已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应当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如坤名下价值10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