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3209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吴江,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古蔺镇大巷子超群商贸广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068951742F。
法定代表人:喻如坤。
被告:喻如坤,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如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如坤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号为:PZDM202151050000000140的保险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如坤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