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市交通建筑设备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交通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市盐津街道木石村小寨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2MA6E0LK05T。
经营者:邵功明,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渝黔兴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市中锦绣路佳佳家园1幢1单元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55016552B。
法定代表人:李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大巷子超群商贸广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068951742F。
法定代表人:喻如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麟,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交通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渝黔兴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拓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2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追加案外人李旭参与诉讼,一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2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8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任建毅
审判员  陈文玉
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叶迪
书记员黄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