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1710号
原告:**,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大巷子超群商贸广场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068951742F。
法定代表人:喻如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桢棋,四川问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如坤,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维,四川问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儒发,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赵本方,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李伟,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如坤、王儒发、***、赵本方、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如坤、王儒发、***、赵本方、李伟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喻如坤、王儒发、***、赵本方、李伟的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