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礼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威,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甲建林,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赵欧,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连云港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河商城,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广场街兴隆路3号。
负责人:俞同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川,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旗美数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广场街兴隆路3号。
法定代表人:俞同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川,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连云港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龙河商城、原审第三人江苏旗美数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7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闫 杰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潘红
书 记 员 严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