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5266号
原告:温岭市水衡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东浦农场一大队(浙江东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9YUA420。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168号(人民政府大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6116869N。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水衡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水衡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水衡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温岭市水衡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群佩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