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168号(人民政府大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611686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