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4589号
原告:台州信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湾新区三甲街道甲南村12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湖溪镇金宅村东北区。
被告: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168号(人民政府大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信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台州信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信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信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7元(已减半,原告台州信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台州信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