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铭通管业有限公司、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民初293号 原告:台州市铭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五房村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XKA9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箬横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1611686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铭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市铭通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铭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