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81民初3066号之二
原告:江油市浩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德胜南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9507952XH。
法定代表人:田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四川省匠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新华干道祥和苑E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67835562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油市浩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匠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当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江油市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应当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在通知书指定的缴费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油市浩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