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润佳禾灌溉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北京水润佳禾灌溉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民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水润佳禾灌溉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水润佳禾灌溉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水润佳禾灌溉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6〕黑810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申请缓缴未获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波
审判员石岩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