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689号
原告:**前,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浙江星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凯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536798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前诉被告浙江星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前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