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星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前与浙江星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689号 原告:**前,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浙江星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凯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9536798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前诉被告浙江星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前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