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4民初177号
原告: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754792E,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45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伟,诚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678749162P,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散旦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孙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攀科,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山高农业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于同年3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攀科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3月16日,原告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段志能
人民陪审员  司晓菊
人民陪审员  顾品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芯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