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楼上楼责任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执异2000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依据:(1999)昆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8)云01执恢1533号]一案中,异议人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追加徐群侠、魏建军、余华泽为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未能提供证明被执行人未依法进行清算而注销公司的证据,本院不予准许追加。据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我院于2018年12月5日做出(2018)云01执恢15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存款3744432.8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744432.8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驳回异议人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代晓明 人民陪审员  伍本才 人民陪审员  秦本昆
法官 助理  陈 栋 书 记 员  杨敏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