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海源北路庞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914号
原告昆明市海源北路庞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昆明市海源北路庞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海源北路庞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海源北路庞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昆明市海源北路庞华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桂欣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