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鄂嘉镇人民政府、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3854号
起诉人:***人民政府,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西南方向89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20151719028。
负责人:谢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剑云、李瑞昕,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起诉人: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45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754792E。
法定代表人:陈林云。
被起诉人:谢荣华,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生,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被起诉人:范利华,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生,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荣县。
2019年8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人民政府递交的起诉状,以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荣华、范利华为被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一、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工程款计人民币211608.95元,并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5月3日起至上述工程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为人民币2042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232036.95元;二、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地点为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密架至平掌,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