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执复4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统一社会代码91530102216754792E。
法定代表人:陈林云。
被执行人: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徐群侠,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群侠,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申请人:魏建军,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申请人:***,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住址:昆明市五华区。
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5301001006116,住址:昆明,法定代表人:徐群侠,职务: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8)云01执异200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在执行申请人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依据:(1999)昆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8)云01执恢1533号]一案中,异议人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追加徐群侠、魏建军、余华泽为被执行人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案号为(2018)云01执恢1533号。执行过程中,异议人称被执行人未进行依法清算而被注销,因此要求追加徐群侠、魏建军、余华泽为被执行人。
昆明中院查明,该院于2018年12月5日做出(2018)云01执恢153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存款3744432.8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744432.8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昆明中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未能提供证明被执行人未依法进行清算而注销公司的证据,该院不予准许追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昆明云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在查询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内档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清算即擅自将公司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之规定,申请人即向昆明中院申请,追加徐群侠、魏建军、***为(1999)昆民初字第176号案件被执行人,并提交了由昆明市工商局出具的关于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内档,证实被申请人未经清算即将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事实。昆明中院未经听证程序即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故请求撤销昆明中院(2018)云01执异2000号执行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徐群侠、魏建军、余华泽为(1999)昆民初字第1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对昆明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执行。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提交关于被执行人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欲证实被申请人未经清算将昆明楼上楼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事实,昆明中院应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听证、质证,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未依法进行清算而注销公司。其次,昆明中院适用法律错误,其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给予异议人复议的权利,当事人对异议不服,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昆明中院异议裁定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执异2000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华
审判员 闵 义
审判员 马宝伦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