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民终13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717749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鉴于***、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德清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杰
审判员***
审判员朱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