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杭州桐庐港务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桐庐港务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桐民重字第1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桐庐港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杭州桐庐港务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9月3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桐庐港务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桐庐港务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杭州桐庐港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原告杭州桐庐港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46元,由被告杭州西溪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安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