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申1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晗,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再审申请人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再审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项 炯
审 判 员 沈 杰
审 判 员 朱 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于文
书 记 员 练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