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

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民申12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晗,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再审申请人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9)浙052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再审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杭州西溪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项 炯

审 判 员  沈 杰

审 判 员  朱 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于文

书 记 员  练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