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故民一初字第1313号
原告: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农民。
被告:师家宝,农民。
被告:***,农民。
被告:师本居,农民。
被告:师本刚,农民。
被告:***,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师家宝、***、师本居、师本刚、***为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洪旗
人民陪审员荣建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袁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