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9民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衡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秀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浩瀚明月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小毕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阿拉善盟华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环路西九巷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浩瀚明月家俱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善盟华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2921民初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柴兆军
审判员  解东波
审判员  孙 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乌云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