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163号
申请人: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夏庄衡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秀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阿拉善盟华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石家庄浩瀚明月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关于河北广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华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浩瀚明月家俱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2921民初29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浩瀚明月家俱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华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立坤
书 记 员 高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