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鑫润建筑工程拆除有限公司

**与唐山市鑫润建筑工程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209民初163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唐山市鑫润建筑工程拆除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163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924998875。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市鑫润建筑工程拆除有限公司恢复原状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闫思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