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祥符区黄广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212民初2986号
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一贴王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21205724169X9。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34183725。
法定代表人郑维宏,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泽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寅立,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
负责人刘昌海。
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泽铭、朱寅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负责人刘昌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诉称,一、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3日签订开封市××、北××、泵站全部绿化劳务施工协议。按照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4月份、5月份劳务费。按平均每月出勤率123人计算,按工程进度和协议第八项第(一)条之规定,乙方先垫付一个月,一个月后现场劳务人员每人每天五十元,每半个月支付一次,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项目部签字为准。可是被告让原告提供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将246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被告,被告项目部经理却不签字,来刁难原告。现已进入2019年7月31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4月份、5月份应当支付劳务费369000元,扣除被告4月份已支付给原告9万元劳务费,还应支付给原告劳务费279000元。二、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于2019年3月4日按时到开封市××区经××路出工,进行3米绿化带和20米绿化带平整土地、揭盖防尘网、挖树坑、清除建筑垃圾等工作。在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正常施工的情况下,被告于3月8号、4月8号、5月1号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另行派遺两支没有资质的施工队,进行经六路与维三路交叉口南20米绿化带劳务施工,按照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签订的劳务协议第一项、工程概况(一)、(二):第二项承包范围:第十项其他约定中,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人员不能保证施工进度,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劳务队进行施工,发生劳务费用从乙方扣除,并对乙方处以扣除费用的10%的罚款,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多次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总工程预算价格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8万元。被告无任何理由单方终止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结清开封市××、北××、泵站原告所做的全部劳务费用,并要求省级以上的绿化工程鉴定机构对该工程绿化工程劳务量评估鉴定付给我们劳务费。三、按照被告和原告协议附页经六路三米侧分带3月份进度计划和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3月份、4月份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三米侧分带绿化进度计划和二十米绿化带K0580-K0-700、K1+180-K1+280、K1+530-K1-880东侧进度计划,被告没有按照计划供货和供货过程中苗木和小苗及地被植物不达标,致使给原告造成1335个人工劳务工时的损失,按照每个劳务工时100元计算,共计损失劳务费133500元。四、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第六项双方责任及工作(一)中的第3中被告提供大型机械、施工主材料(大型机械包括吊车、铲车和机动三轮等机械)并按施工进度安排及时进场,在原告施工中有些地方需要回填土和需要清除大量建筑垃圾时,给原告造成在开封市××、北××、泵站绿化施工过程中增加工作量约610个工,按每个工100元计算,合计61000元劳务费。五、被告根据协议第六项、双方责任及工作(一)中的1、为乙方施工有关工作关系、技术指导、协助监管乙方施工。可是被告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不顾原告多次向项目部反应在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施工的弱电工程施工人员、园建施工人员、管道施工人员、道路施工人员、大型机械工作人员及周边群众协调等工作中监管不力,项目部及项目部管理人员都置之不理,纵容以上施工队和周边群众肆意毁坏和骚扰施工现场,以及原告已栽植好的绿化苗木及地被植物任意毁坏。致使原告多次安排工人重复修复树木支撑及补栽绿化苗木及地被植物,给原告造成误工和增加施工量869个工,按每工100元计算,合计86900元。六、按照协议第十一项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成为本合同之附件,双方共同遵守。可是被告在变更协议三,承包金额中(后附用工说明和劳务承包单价),未与原告协商,单方变更树种,由于被告管理人员不懂绿化施工操作规范,多次干扰原告工作安排,致使原告多次误工增加工作量。而且被告单方拟定的协议条款多是霸王协议,协议中三后附劳务承包单价中的价格比国家定额低的多,故而被告单方变更树种在工程量结算中套用协议中的价格是不公平的,应该找省级以上的绿化工程专业鉴定机构评估后的价格来给我们结算劳务费。其中被告变更的树种有:独杆紫薇214棵,高杆红叶石楠649棵,木瓜海棠93棵,丛生紫荆108棵,腊梅10棵,珍珠梅5棵,小叶女贞造型36棵,大叶黄杨350.76平方,国槐17棵,高杆紫薇21棵,高杆石楠5棵,独杆木槿21棵,独杆花石榴21棵,狼牙根1322.8平方等变更树种应按照评估鉴定结果为准。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二被告支付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承接开封市××、北××、泵站全部绿化工程劳务施工费共计803632.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鉴定费由被告承担。4、二被告支付2019年4月份、5月份按合同约定预支的369000元劳务费。
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公司愿意以双方最终确定的实际工程总量进行结算并支付,根据双方最终确认的实际工程总量及协议约定做出的结算单共计劳务费用386340.75元,扣除已借支的90000元,剩余
金额为296340.75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是我公司临时成立的项目部,为了这个工程临时成立的管理部门,没有公章,项目经理刘昌海是我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辩称,同意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是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成立的项目部,刘昌海是项目部的负责人,由刘昌海与原告方签订合同。刘昌海是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劳动关系在其他公司,是临时抽调到该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日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项目部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乙方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道路两侧及北邻路、泵站绿化的劳务人工费事宜,达成本协议条款如下,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绿化工程。(二)工程地点:开封市××、北××、泵站。二、承包范围:开封市××区经××路及北邻路、泵站新建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所有内容的劳务及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防尘治理所需的全部用工。三、承包金额:人民币: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后附用工说明和劳务承包单价)。四、工期:(一)开工日期:按业主要求。(二)竣工日期:按业主要求。五、施工技术要求:(一)每一项工序开工前由甲方施工技术人员向乙方技术交底。(二)乙方代表必须指挥工人按技术交底和施工规范施工。先作样板,达标后再施工。(三)每一道工序必须按交底、施工、检查、验收几个步骤进行,本工序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工作。六、双方责任及工作:(一)甲方工作1、为乙方施工有关工作关系、技术指导、协助监管乙方施工。2、派施工管理班子驻现场,对工程进度、质量及施工步骤进行安排,指导乙方施工,并对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提供工程大型施工机械、施工主要材料,并按照施工进度进行安排及时进场。(大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铲车、吊车、机动三轮车,其余工具由乙方提供)。(二)乙方工作:1、严格执行协议中对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要求,及时调配按甲方要求的工种人数量,××的人员不得使用,否则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乙方自负。服从施工人员的安排,按规范进行施工。2、加强对工人的管理、教育工作,遵纪守法,加强安全防火、防盗意识。3、组织工人文明施工,不刻意损坏树木、苗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做到工完场清。4、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未经验收交工期间发生的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5、乙方食宿自理,提供劳务人员劳动工具。(具体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铁锹、锄头、风镐、撬杠、洋镐等低值耗材及劳保用品)6、乙方负责人每周必须在现场不少于6天,不在现场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否则按每天500元进行罚款。七、工程验收:(一)工程质量:必须保证合格工程。(二)以甲方施工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签字为验收依据。(三)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返工,由乙方全部承担其材料及人工费损失。八、劳务费支付:(一)乙方先垫付一个月,一个月后现场劳务人员每人每天五十元,每半个月支付一次,以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签字为准。(二)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应计劳务费,扣除总借支,交还借出的全部工具、设备、周转材料、剩余材料等,扣
除损毁、丢失部分的赔偿后,15日内支付至应付总劳务费的80%。(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15内支付至应付总劳务费的95%,工程质保金为总劳务费的5%,工程保质期满半年,无质量问题,15日内无息退还质保金。九、安全责任: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因乙方违反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与甲方无关。十、其它约定: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人员不能保证施工进度,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劳务队伍进行施工,发生劳务费用从乙方劳务费中扣除,并对乙方处以扣除费用10%的罚款。十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成为本合同之附件,双方共同遵守。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结清尾款后本合同自然失效。甲方代表刘昌海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印章。协议书后附景观工程苗木种植用工说明,约定苗木种植承包内容如下:1、细部土地平整及苗木定位洒线、布点。2、挖树坑。3、卸运苗木及栽植。4、浇水及施肥用药。5、打支护。6、修剪。7、种植所产生的一切垃圾清运。8、配合环境保护、扬尘治理各项工作。注:项目部仅提供吊车、水车配合种植大型树木,其他所需机械、辅助工具由施工队伍自备。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景观工程苗木种植用工说明上加盖印章。协议书后附种植劳务价格约定如下:经六路景观工程绿化苗木种植劳务价格:1、雪松,每株40元,地径7-8、高度300-350、冠幅250-300。2、黑松,每株35元,高度150-250、冠幅150-200。3、油松,每株35元,高度220-250、冠幅180-200、全冠。4、广玉兰,每株60元,胸径12、高度450-500、冠幅300、全冠。5、重阳木,每株45元,胸径12、高度450、冠幅300、行道树、定干2m。6、国槐,每株80元,胸径20、高度600-650。7、银杏,每株50元,胸径12、高度300、全冠。8、金枝国槐,每株50元,胸径12、高度450-500、冠幅350-400。9、榉树,每株60元,胸径15、高度550、冠幅450。10、枣树,每株80元,胸径18、高度550-600。11、山楂,每株60元,胸径13、高度350-400、冠幅200-250、全冠。12、复叶槭,每株60元,胸径12、高度450-500、冠幅250-300。13、楸树,每株40元,胸径10。14、火炬树,每株30元,胸径8、高度150、冠幅120。15、黄栌,每株30元,胸径8、高度200-250、冠幅200-250。16、紫叶李,每株30元,地径8-9、高度200-250、冠幅120-150。17、金银木,每株30元,地径8、高度180-200、冠幅100-120。18日本晚樱,每株40元,地径10、高度300-350、冠幅200-250。19、碧桃,每株40元,地径10、高度300-350、冠幅200-250。20、西府海棠,每株40元,地径8、高度250、冠幅150。21、桂花,每株40元,地径8、高度200、冠幅120。22、木槿,每株20元,高度180-200、冠幅150-180。23、紫荆,每株20元,高度180、冠幅150、丛生。24、高杆红叶石楠,每株30元,胸径8、冠幅200-250、定干1.5m、全冠。25、椤木石楠,每株20元,高度120-150、冠幅120-150、丛生。26、红叶石楠球,每株20元,高度120、冠幅150、(修剪后规格)。27、凌霄,每株15元,袋苗、三年生、三株合种。28、钢竹,每株1元,地径2-3、高度400、9株∕m2。29、南天竹,每株0.15元,高度40、冠幅25、25株/m2。30、爬行卫矛,每株0.15元,16株/m2、两年生、L﹥120。31、美人蕉,每丛0.3元,高度60-65、冠幅35-40、9丛/m2、白:红:黄=1:2:1。32、针叶福禄考,每丛0.15元,高度5-10、冠幅20-25、多色、25丛/m2。33、香石竹,每丛0.15元,高度25、49丛/m2、粉色。34、鸾尾,每丛0.15元,高度15、36丛/m2。35、阔叶麦冬,每m25元,高度15、冠幅20、36丛/m2、5-7芽/丛。36、红花酢浆草,每m25元,高度15、冠幅20、25丛/m2、9-10芽/丛。37、葱兰,每m25元,高度20、冠幅20、64丛/m2、3株/m2。38、狗牙根,每m21.5元,满铺。39、混播花卉,每m21.2元,播种、50g/m2、二月兰+西洋滨菊+虞美人+细叶美女樱+耧斗草。经六路新建工程绿化带苗木种植劳务价格(3m绿化带):1、紫叶李,每株30元,地径9、高度250、冠幅150-200。2、丛生紫荆,每株20元,高度150、冠幅120、丛生。3、木槿,每株10元,地径5-6、高度120。4、矮生花石榴,每株5元,高度50、冠幅60、丛生微球状。5、凤尾兰,每株10元,冠幅50、三年生以上。6、大叶黄杨球,每株10元,高度120、冠幅100、土球50cm、圆球形。7、迎春,每株0.15元,冠幅25-30、每丛15-20分枝。8、红叶石楠,每株0.15元,高度50、冠幅25-30、毛球、12株/m2。9、金身女贞,每株0.15元,高度35、冠幅25、毛球、21株/m2。10、细叶麦冬,每m25元,高度15、冠幅20、36丛/m2、6-8芽/丛。11、红花酢浆草,每m25元,高度15、25丛/m2、9-10芽/丛。北邻路苗木种植劳务价格(人行道树穴):1、栾树,每株30元,胸径10。2、马尼拉草坪,每m22元,满铺。污水泵站苗木种植劳务价格(泵站厂区内绿化):1、黄山栾,每株50元,胸径≥12、高度≥220。2、大叶女贞,每株50元,胸径≥10、高度≥280、全冠栽植。3、碧桃,每株30元,地径≥8、高度≥160、冠幅≥180。4、石榴,每株20元,高度≥160、冠幅≥180、丛生、8个以上分枝。5、大叶黄杨球,每株20元,冠幅≥120、修剪后球径。6、法国梧桐,每株60元,胸径≥12、高度≥220。7、小龙柏,每株0.15元,高度≥40、冠幅≥30、36株/m2、3-4分枝。8、丰花月季,每株0.15元,25株/m2。9、红叶石楠,每株0.15元,高度≥40、冠幅≥30、36株/m2、3-4分枝。10、爬藤月季,每株0.15元,地径≥1、蔓长≥1.2m、25株/m2。11、马尼拉草坪,每m22元,满铺。协议书后附的种植劳务价格每页加盖有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印章作为骑缝章。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3月4日按时到开封市××区经××路出工,按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的要求进行劳务施工。2019年4月4日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与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关于经六路景观绿化工程、北邻路绿化工程、污水泵站绿化工程劳务合同外浇水、养护用工补充协议,约定自4月1日起到项目接受养护期限为止,各施工队负责各自种植的所有苗木的浇水、培土及养护一切事宜。**施工队单价为400元/日(每日不得低于4人)。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字。**施工队组长为**,副组长为**的妻子朱秋菊、**的儿子黄俊錕。
项目完成后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5月13日对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量进行验收,其制作的经六路绿化验收统计表载明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1、雪松478株。2、黑松3株。3、油松125株。4、广玉兰34株。5、重阳木282株。6、国槐6株。7、银杏43株。8、金枝国槐80株。9、榉树0株。10、枣树0株。11、山楂7株。12、复叶槭22株。13、楸树1179株。14、火炬树153株。15、黄栌235株。16、紫叶李238株。17、金银木287株。18日本晚樱163株。19、碧桃167株。20、西府海棠99株。21、桂花187株。22、独杆紫薇214株。23、紫荆489株。24、高杆红叶石楠647株。25、椤木石楠191株。26、红叶石楠球265株。27、紫叶矮樱0株。28、榆叶梅0株。29、石榴树0株。30、木瓜海棠93株。31、丛生紫荆108株。32、腊梅9株。33、珍珠梅5株。甲方签字李泽铭、沈雪琦、林祥飞、黄州杰,乙方签字黄俊锟。侧分带及导流岛验收统计表载明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1、紫叶李643株。2、丛生紫荆86株。3、木槿1521株。4、紫叶矮樱1615株。5、凤尾兰102株。6、红叶石楠球819株。7、迎春194丛。8、红叶石楠1074.54m2。9、金森女贞1544.86m2。10、细叶麦冬2016.28m2。11、红花酢浆草2711.55m2。12、小叶女贞造型树36株。13、大叶黄杨350.76m2。甲方签字林祥飞,乙方签字黄俊锟。二十米绿化带验收统计表载明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1、刚竹176m2。2、南天竹1918.78m2。3、爬行卫矛3720m2。4、美人蕉234.1m2。5、针叶福禄考385.2m2。6、香石竹702.08m2。7、鸢尾395m2。8、阔叶麦冬5742.04m2。9、红花酢浆草1423.26m2。10、葱兰385.99m2。11、狗牙根7811.18m2。12、下凹式绿地1120.7m2。甲方签字林祥飞,乙方签字黄俊锟。泵站绿化验收统计表载明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1、马尼拉450.18m2。2、红叶石楠苗42.69m2。3、小龙柏苗43.44m2。4、丰花月季11.96m2。5、爬藤月季38.57m2。6、狗牙根1322.8m2、泵站外。北邻路绿化验收统计表载明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1、马尼拉109.35m2。2、栾树135棵。泵站外绿化验收统计表载明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1、国槐16棵。2、独杆紫薇21棵。3、高杆石楠5棵。4、独杆木槿21棵。5、独杆花石榴21棵。泵站内绿化验收统计表载明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1、黄山栾24棵。2、法桐7棵。3、大叶女贞23棵。4、碧桃10棵。5、石榴11棵。6、大叶黄杨球30棵。甲方签字林祥飞,乙方签字朱秋菊。
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验收结果,结合2019年3月3日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签订协议书及附件景观工程苗木种植用工说明、种植劳务价格,制作了经六路景观绿化种植**施工队结算单:一、20m景观绿化工程:1、雪松478株,40元/株,19120元。2、黑松3株,35元/株,105元。3、油松,125株,35元/株,4375元。4、广玉兰,34株,60元/株,2040元。5、重阳木,282株,45元/株,12690元。6、国槐,6株,80元/株,480元。7、银杏43株,50元/株,2150元。8、金枝国槐80株,50元/株,4000元。11、山楂7株,60元/株,420元。12、复叶槭22株,60元/株,1320元。13、楸树1179株,40元/株,47160元。14、火炬树153株,30元/株,4590元。15、黄栌235株,30元/株,7050元。16、紫叶李238株,30元/株,7140元。17、金银木287株,20元/株,5740元。18日本晚樱163株,40元/株,6520元。19、碧桃167株,40元/株,6680元。20、西府海棠99株,40元/株,3960元。21、桂花187株,40元/株,7480元。22、独杆紫薇214株,40元/株,8560元。23、紫荆489株,20元/株,9780元。24、高杆红叶石楠647株,30元/株,19410元。25、椤木石楠191株,20元/株,3820元。26、红叶石楠球265株,20元/株,5300元。27、木瓜海棠93株,30元/株,2790元。28、丛生紫荆108株,30元/株,3240元。29、腊梅10株,30元/株,300元。30、珍珠梅5株,30元/株,150元。31、刚竹176m2,9元/m2,1584元,每平方米9株。32、南天竹1918.76m2,3.75元/m2,7195.43元,每平方米25株。33、爬行卫矛3720m2,2.4元/m2,8928元,每平方米16株。34、美人蕉234.1m2,2.7元/m2,632.07元,每平方米9丛。35、针叶福禄考385.2m2,3.75元/m2,1444.5元,每平方米25丛。36、香石竹702.08m2,7.35元/m2,5160.29元,每平方米49丛。37、鸢尾395m2,5.4元/m2,2133元,每平方米36丛。38、阔叶麦冬5742.04m2,5元/m2,28710.2元,每平方米36丛。39、红花酢浆草1423.26m2,5元/m2,7116.3元,每平方米25丛。40、葱兰385.99m2,5元/m2,1929.95元,每平方米64丛。41、狗牙根7811.18m2,1.5元/m2,11716.77元,满铺。42、下凹式绿地1120.7m,2元/m,2241.4元。合计275161.9元。二、经六路3m侧分带及导流岛:1、紫叶李643株,30元/株,19290元。2、紫荆86株,20元/株,1720元。3、木槿1521株,10元/株,15210元。4、紫叶矮樱1615株,5元/株,8075元。5、凤尾兰102株,10元/株,1020元。6、红叶石楠球819株,10元/株,8190元。7、迎春194丛,2.5元/丛,485元。8、红叶石楠1074.54m2,1.8元/m2,1934.17元,每平方米12株。9、金森女贞1544.86m2,3.15元/m2,4866.31元,每平方米21株。10、细叶麦冬2016.28m2,5元/m2,10081.4元,每平方米36丛。11、红花酢浆草2711.55m2,5元/m2,13557.75元,每平方米25丛。12、小叶女贞造型树36株,20元/株,720元。13、大叶黄杨350.76m2,1.8元/m2,631.37元,每平方米12株。合计85781元。三、污水泵站:1、黄山栾24株,50元/株,1200元。2、法国梧桐7株,60元/株,420元。3、大叶女贞23株,50元/株,1150元。4、碧桃10棵,30元/株,300元。5、石榴树11株,20元/株,220元。6、大叶黄杨球30株,20元/株,600元。7、马尼拉草坪450.18m2,2元/m2,900.36元,满铺。8、红叶石楠42.69m2,5.4元/m2,230.53元,每平方米36株。9、小龙柏43.44m2,5.4元/m2,234.58元,每平方米36株。10、丰花月季11.96m2,3.75元/m2,44.85元,每平方米25株。11、爬藤月季38.57m2,3.75元/m2,144.64元,每平方米25株。12、国槐17株,20元/株,340元,泵站外种植。13、独杆紫薇21株,20元/株,420元,泵站外种植。14、高杆石楠5株,20元/株,100元,泵站外种植、现场移栽。15、独杆木槿21株,20元/株,420元,泵站外种植。16、独杆花石榴21株,20元/株,420元,泵站外种植。17、狗牙根1322.8m2,1.5元/m2,1984.2元,泵站外种植、满铺。合计9129.15元。
四、北邻路绿化工程:1、马尼拉草坪109.35m2,2元/m2,218.7元,满铺。2、栾树135株,30元/株,4050元。合计4268.7元。五、养护费用:1、养护用工30工日,400元/工日,12000元。总合计386340.75元。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4月11日和2019年4月20日从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借支5万元和4万元共计9万元,保证用于工人工资发放。
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个别草皮、花木等存在品质问题,个别鹅卵石清理,个别其他项目施工损坏已种植好的苗木草皮,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个别协调不力附近群众阻工等问题,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付出了额外的人工。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及附件景观工程苗木种植用工说明、种植劳务价格,关于经六路景观绿化工程、北邻路绿化工程、污水泵站绿化工程劳务合同外浇水、养护用工补充协议,绿化验收统计表,**施工队结算单,施工微信群聊天记录,借支单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2019年3月3日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签订的协议书及附件景观工程苗木种植用工说明、种植劳务价格,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是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成立的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故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的权利义务应由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受。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附件景观工程苗木种植用工说明上加盖印章、在附件种植劳务价格每页加盖印章作为骑缝章,应视为对该附件内容的知悉、认可。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种植劳务价格计算劳务费。虽有部分树种变更,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变更后树种的规格,结合合同约定树种的规格按相同或相近的规格进行结算,也符合合同约定。**的妻子朱秋菊、**的儿子黄俊錕在绿化验收统计表签字确认实际工程量,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验收结果,结合2019年3月3日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签订协议书及附件景观工程苗木种植用工说明、种植劳务价格,制作了经六路景观绿化种植**施工队结算单,该结算单原告方虽未签字或盖章确认,结合本案案情,亦属有效,本院应予以确认。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劳务费应为386340.75元,扣除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借支的90000元,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296340.75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个别草皮、花木等存在品质问题,个别鹅卵石清理,个别其他项目施工损坏已种植好的苗木草皮,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个别协调不力附近群众阻工等问题,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付出了额外的人工,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雇佣的是农民工,考虑到这一因素,在双方核实的工程量结算价格外本院酌定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外补偿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费50000元。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应给付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费346340.75元(296340.75元+50000元)。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开封市××、北××、泵站全部绿化工程劳务施工费803632.75元,本院对其中合理的346340.75元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份、5月份按合同约定预支的369000元劳务费,因该笔费用已包含在总劳务价款中,系重复要求,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承担责任,但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仅是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成立的项目部,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资格,其责任应由其法人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受,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绿化工程专业鉴定机构对开封市××、北××、泵站全部绿化工程劳务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因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附件景观工程苗木种植用工说明上加盖印章、在附件种植劳务价格每页加盖印章作为骑缝章,应视为对该附件内容的知悉、认可,双方已对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工程量签字确认,故对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此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务346340.75元。
二、驳回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对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经六路项目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54元,原告开封市祥符区**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8859元,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自强
人民陪审员  李新愿
人民陪审员  张婉晴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万文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