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名君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2194号
原告:开封名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西关开杞路口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和,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郑维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名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开封名君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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