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438号
原告****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091735255C。
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乔庙乡前赵村(工业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广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品,河南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景,河南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34183725。
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郑维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883.24元,由原告****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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