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11执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锦翰商务酒楼**。
法定代表人郑维宏,该公司总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05934183725(1-3)。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0月23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1月19日生,,住商丘市
关于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021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4069.4元,本院已扣划,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院予以保全查封,待处置。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予以保全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邢允波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刘庆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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