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3民初473号 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523942(1-4)。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开岗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34183725。 住所地:开封市*****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关苘苘 书 记 员 沈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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