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志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3民初709号 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对原告河南志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豫0203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豫0203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第3页第二行中“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1404.61元,由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1.61元,由河南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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